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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乡村旅游管理、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法规或实施细则,强化对旅游者和乡村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使旅游者能够放心大胆消费,使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 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 刘莉
发展乡村旅游既是解决当前旅游产品数量供给不足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之间矛盾的有效措施,又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据有关部门统计,2013年,全国农家乐有170多万家,营业收入超过2800亿元,3000多万农民受益。笔者认为,推进乡村旅游进一步发展,需要务实举措,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法制轨道。根据旅游法第2条及第111条第1款规定,乡村旅游属于旅游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乡村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法中,并没有像旅行社、景区、导游那样做出详尽的管理、监督和处罚规定。对乡村旅游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只能以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因此,需要以旅游法为根据,制定乡村旅游管理、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法规或实施细则,强化对旅游者和乡村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使旅游者能够放心大胆消费,使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二是强化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乡村旅游涉及住宿、餐饮、观光、休闲、娱乐、度假、养生和康体等多种活动,需要制定相应标准,防止乱收费及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出现。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均收入、生活消费指数、习俗等情况均不相同,根据旅游法第46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处罚。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有效解决因标准和收费引发的旅游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三是加强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乡村旅游经营者多为小本经营,单打独斗的个体经营户,无力在媒体上做广告,更无力自办网站,在其他网站发布信息也难以获得旅游者信任。为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辟乡村旅游网页,免费为依法经营,在住宿、餐饮、安全等方面未发生过事故的乡村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同时应设立专项经费,为省级、地市级的乡村旅游产业项目、乡村旅游目的地以及优秀的乡村旅游经营者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做广告,以此促进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促进乡村旅游的更大发展。
四是加大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目前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需要通过培训提升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旅游者的义务;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维护;乡村旅游活动的标准及安全要求等。为减轻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负担及提高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建议培训费用由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采取到乡镇、村的方式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可从开设旅游专业的高等院校、高等旅游职业学院、中等旅游职业学校的师生中招募志愿者从事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时间应选择当地乡村旅游淡季,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参加旅游部门及其他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大赛等比赛提供信息及必要费用。
五是有效解决乡村旅游的利益分享问题。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收入来源,既包括个人的依法经营,又包括所在地的自然、人文、交通等旅游资源,还包括所在地原住民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收益,应当与所在地乡镇、村民小组及原住民按照适当比例进行分享,否则便会导致乡村旅游经营者与原住民的纠纷,乡村旅游经营者也难以正常经营。
通过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乡村旅游面对的问题,使乡村旅游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为中国旅游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