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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男子入室盗窃450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8-1 7:22:00  来源:榆林新闻网  进入论坛

  在县城租住房子,发现隔壁住户家没人,便从窗户进入房内盗窃450元,这是不久前发生在吴堡县城内的一起入室盗窃案。近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盗窃者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李某由于在县城打工,便在吴堡县城宋家川镇的一座居民楼上租了间房子。居住期间,李某观察发现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后窗户与风洞相通,沿着风洞能到达邻居家后窗户。

  一天中午12点多,李某发现与他隔壁的两家住户家中均无人,便心生邪念,偷偷从自己房间的后窗户爬出去,顺着风洞来到隔壁邻居家顺手推了一下后窗户,发现窗户是锁着的,没有进去。

  其不甘心,接着又来到另一家,这家的后窗户则被轻轻的推开了,进入房间内,李某四下忘了一眼,发现家里门上挂着一个粉色的女式皮包,其立即翻看皮包,在皮包内发现450元,李某赶紧把钱装在自己裤兜里,匆匆翻窗户出来,又经过风洞回到自己居住的房屋。

  随后李某怕被别人发现,还换掉自己盗窃时所穿的拖鞋。为防万一,狠了一把心把自己刚刚新买的拖鞋扔进了黄河。

  据被害人讲,那天自己和老婆、孩子回乡下老家去了,走的时候门和窗户都关好了,但是下午回来时,发现原来紧闭的窗户是打开着的,就赶紧检查家里,发现门后面包里的450元现金不见了,其他东西完好无损。

  后被害人报案,警察立即锁定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对自己偷钱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李某辩解自己仅仅盗窃450元,根本构不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官介绍,一般构成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至少在2000元以上。但有两个例外:扒窃与入室盗窃。只要产生这两种行为,不管盗窃多少,都会量刑。《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小偷小摸”仅仅是道德品质问题。原来的法律也对这一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修正后的刑法无疑对此悬起了一把利剑,奉劝一切盗窃犯罪分子赶快金盆洗手,否则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编辑:王旭芹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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