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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老年人游景点、乘公交优待年龄有望降低5岁

2014-7-31 7:14:00  来源:华商报 [Author]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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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日程后,分别听取了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关于陕西省2013年财政决算(草案)和201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陕西省201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等。

  “我省老年人群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明显,养老服务业面临的压力日益严峻。”省民政厅厅长郭伯权介绍说,1998年12月18日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需要修订。

  老年人免费乘公交实施办法由各市规定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文化馆(站)、科技馆、旅游景点、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减免相关费用。老年人参观文化旅游景点、游览公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居民身份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敬老优待证享受免费优待。

  对于老年人凭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内司委认为操作性不强,需要公交司机进行辨认识别,会影响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建议可免费,但实施办法由各市规定。

  修订草案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据悉,我省目前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敬老优待证,并为其提供优待服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全省各地执行标准并不统一。省法制办相关人员表示,本次立法对优待服务的年龄拟作统一规定,放宽年龄到60岁,是因为我省经济实力能为更多老年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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