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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主持人王牧笛获赔万元 被告称其言论自由

2014-6-17 14:17:00  来源:北京日报  进入论坛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认为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王牧笛发表的微博对其进行诽谤、侮辱,索赔40万元精神抚慰金。昨天,海淀法院判决认为,王牧笛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其删除相关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抚慰金1万元。,方舟子告主持人王牧笛获赔万元 被告称其言论自由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认为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王牧笛发表的微博对其进行诽谤、侮辱,索赔40万元精神抚慰金。昨天,海淀法院判决认为,王牧笛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其删除相关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抚慰金1万元。

方舟子诉称,王牧笛自2013年7月14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新浪微博恶毒攻击自己,并对其妻女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方舟子说,王牧笛发表的微博没有事实依据,其肆无忌惮恶意诽谤,或恶毒下流的公然侮辱,使自己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构成名誉侵权。方舟子状告王牧笛和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王牧笛表示,部分涉诉微博已于2013年年底被删除,而且其发表微博是正常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本来,网络上已经存在大量对方舟子质疑的文章和新闻报道,他据此对方舟子提出质疑,是希望方舟子能做出回应。王牧笛认为,对方舟子相关问题的质疑是公众话题,其对此进行质疑和评价是正当合法的,不具有过错,其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带有诙谐成分的调侃,不构成侵权。

微梦创科公司辩称,作为微博的经营者,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核,而且,任何人对他人都有质疑的权利,且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本身应当承受的社会评价尺度比普通人更加宽松。

法院审理认为,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调侃、讽刺、揶揄的表达更为常见。而公众人物对于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

本案中,虽然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论使用了如“方大怂”、“方怂大师”等贬义性语言,但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能因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为构成侮辱。此外,王牧笛在论及对方舟子某些行为的评价和质疑时,所引述的相关文章中的事实与客观事实虽存在一定出入,但王牧笛在引述和评论中并不存在明显的公然侮辱、损害人格尊严的情况,鉴于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对这部分的微博内容,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但王牧笛也应注意将自己的言论控制在合法范围内,避免因意气用事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如他在另外一部分微博言论中使用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损害方舟子人格尊严的用语,对方舟子进行诽谤、侮辱和贬损,则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畴,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王牧笛赔偿方舟子1万元精神抚慰金。

另外,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不构成侵权,但有义务删除侵权微博。


编辑:秦人
关键词:方舟子 王牧笛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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