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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开展广州市民间信仰庙宇试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根据《意见》,500平方米以上的民间信仰庙宇要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晒”账本。(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吕政桦)
《意见》明确,按照“禁新建、慎重建、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将民间信仰庙宇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建、重建。
下一步,广州市将借鉴兄弟城市和花都区试点经验,结合各区实际,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族祠堂以外的民间信仰庙宇,按照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成立组织、制定制度的目标要求,拟选择一批条件较为成熟的庙宇开展试行管理。
《意见》要求,凡具备条件的民间信仰庙宇应在村委会(居委会)的主持下,建立庙宇民主管理组织,设立若干名成员(不少于3人),制定管理小组职责,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区民宗局。民间信仰庙宇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情况,财产权属情况等材料,还必须统一填表造册,建立完整详实的信息数据资料库。
在制度建设上,凡纳入试行管理的民间信仰庙宇,应建立财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制度,由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实行职责分工,自主管理。中等规模(50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庙宇均须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成立由本庙宇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及出纳人员(或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规范庙宇收支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和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同时,民间信仰庙宇管理组织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每年向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民宗局报告上年度的管理和财务情况。
另外,民间信仰庙宇禁止聘用佛教僧尼和道教人士开展宗教活动,违反的,按《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处理。民间信仰庙宇如符合佛、道教仪轨,当地群众迫切要求,又具有一定数量信教群众,可按《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经广州市宗教团体认可,报市民宗局审批,纳入佛、道教寺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