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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一企业改制身份被"套用" 涉千万国有资产流失

2014-5-5 10:56:00  来源:陕西日报  进入论坛

“当年县长题的字,市上来了领导给金亿隆公司揭牌,把我们当企业改制的样板,想不到竟然是个骗局”。4月21日,已上访七年的定边县农副土产工业公司职工阎中华说。

这一切,还得从这家企业改制说起。

职工参股的改制企业变私企

定边县农副土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定边农副土产公司)是县供销联社下属的一家集体企业,1999年,公司启动改制。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改制方案被主管部门发文认可。按照改制方案,全体职工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叫金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注册时叫金亿隆公司),其中内部职工以现金入股占80%股份,原公司以土地入股占20%,新公司与原公司并存。新公司在原公司土地上建一个市场,占地14亩。

1999年底,60名职工投资323万元建起了市场,包括面积3600平方米的中央大厅。2000年10月,改制后的新公司揭牌,建设好的市场开张,并且被作为企业改制的样板推出。

职工们干劲很大,阎中华说:“供销系统的职工们太穷了,大家对金亿隆公司寄托了后半辈子的期望。”然而到了2007年,原公司经理程清占突然声称金亿隆公司是他个人的公司,与职工无关。职工们到工商局一查,才发现金亿隆公司原来是程清占等六人为股东的公司,绝大多数职工被排除在外。

全体职工入股的改制企业怎么变成了个人公司?在职工的多次上访下,2007年12月,定边县委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直到2009年7月调查组才形成报告,认定公司在改制中没有依照改制方案重组由职工参股的新公司,而由经理程清占注册了以其本人为法人的金亿隆公司,另有股东五人。登记注册时,由原农副土产公司提供证明,证明所有六名股东都是“原公司职工”,实际上其中有三人不是原公司职工,仅有的两名职工实际并不占股;在验资当中,以“职工”在原公司改制时投资市场的凭证为依据,但全部土地证均为借用,所开收据全部是程清占假造。

程清占偷梁换柱,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为全体职工参股控股的改制企业据为己有。

冒充改制企业取得划拨土地

新公司揭牌后,资产重组、职工身份等问题并没有解决。

2002年,定边县供销联社将全系统在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打包还贷。2003年,县供销联社向农副土产公司收取打包还债的48万元,同时落实改制中的资产重组,明确职工身份。时任供销联社主任贾献国说:“因为打包还债还的都是各下属企业的贷款,所以还债资金向企业收取。同时,我们决定将农副土产公司的改制推动下去。”

根据定边县供销联社和金亿隆公司签署的《产权转让协议书》,供销联社将农副土产公司使用的不动产作价73万元转让给金亿隆公司,只收回原理事会拨入资金48万元,剩余资金解决职工的养老统筹及原公司债务。同时载明,产权转让后,农副土产公司不再享有法人职能,原公司债权债务由金亿隆公司继承。

金亿隆公司受让了资产后,仅过了四天,就将这些资产的大部分转让给了商人王永亮,并很快办理了部分土地证和房产证,定边县国用6——11341号和11342号土地证将两块土地登记到王永亮名下。办证依据是县政府对农副土产公司改制报告的批准文件,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农副土产公司产权转让评估确认的批复》,还有农副土产公司给国土局的函。这个函写道:“……现有我公司职工王永亮前来办理土地手续……”其实,王永亮并不是农副土产公司职工,农副土产公司出具假证明,帮助王永亮冒充农副土产公司职工取得了土地登记。

在另一个土地证中,程清占将市场中央大厅的3600平方米土地登记为2860平方米,办到了金亿隆公司名下。依据同样是改制方案和县政府的批复,以及县供销联社“我社所属的原‘农副土产公司’已改制为‘定边县金亿隆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函。

金亿隆公司冒充“改制企业”,享受了改制政策,无偿取得了近6亩国有商业用地的产权。这些资产在当时的市值就近400万元。按照定边县城邻近地段最新的交易价格和初步评估,目前仅土地价值就在1200万至1500万元之间。

公安检察都不管 抛给法院判“有效”

金亿隆公司冒充改制企业暴露后,定边县供销联社对被骗一事做了紧急声明,并于2007年12月专门呈文县政府,证明金亿隆公司和王永亮受让划拨土地违法。

《声明》写道:“县供销联社与金亿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是指给原农副土产公司全体职工改制重组的新公司转让的;程清占等6人注册的金亿隆有限责任公司县供销联社并不知晓,纯属个人行为……”

定边县纪检委的《调查报告》也认为,“县供销联社与金亿隆有限责任公司程清占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违背了改制方案,侵占了职工利益。金亿隆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程清占个人公司,并非原公司改制后职工参股重组的新公司……”

因为涉及私分国有资产,职工们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是“企业内部矛盾”,不予立案。职工们来到检察院,检察院表示不由他们管。

定边县联合调查组认为纠正此事“超出了政府职能范围”,对此事的建议是:由法院对《产权转让协议书》进行合同认定。

就这样,一宗国有土地流失达9亩,国有资产流失过千万的案件,被“降格”为合同纠纷,抛给了法院。

由于改制企业被金亿隆冒充,原公司已无法人资格,职工们被告知没有诉讼权,由县供销联社对金亿隆公司提起诉讼。

这一“合同认定”进行了整整四年多。定边县法院在2009年9月受理后,2011年11月20日才作出一审判决,金亿隆公司败诉后,却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重审判决,认定“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应当认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金亿隆公司受让了相关资产并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原、被告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也没有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应属有效合同”,判决《产权转让协议书》有效。县供销联社不服此判决并上诉,2013年11月,榆林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手持法院判决书,定边县农副土产公司的几十名职工无比疑惑和委屈,难道国有资产就这样被“合法占有”,谁也管不了?

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尽快挽回

在定边农副土产公司改制中,还有3亩国有土地被空手套走。“接盘”这宗土地的,是定边法院执行庭庭长屈某。陕西日报在2007年12月以《定边一国有土地被“套”走》进行了披露。七年过去了,被两张白条“套”走的国有土地,依然被屈某占据。屈某一直占用着农副土产公司的三亩土地和部分房产,作为其妹所办酒店、足浴的一部分,已长达七年。

七年来,定边县农副土产公司五十余名职工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程清占、屈某等人套取国有资产、侵害职工权益的事实,但一直没有进展。已经78岁的老职工郝树新说起此事泣不成声:“七年了,被骗职工依然在申诉路上,我估计等不到讨回公道的那一天了……”职工刘军说:“我们想到这事就想哭!我们最想不通的是法院的判决,难道在法治社会,私分国有资产就如此合法化了吗?”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宏润认为,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是改制方案公开、资产公开、资产处置公开。在定边县农副土产公司改制中,资产没有公开、资产的处置暗箱操作,改制方案没有实行,应该追责有关人员,将改制方案落实下去。因此,由法院进行“合同认定”是避重就轻、本末倒置,应该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私分、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重新进行侦查,如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依法惩处和纠正,以挽回国有资产的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秦人
关键词:职工 改制企业 套用 改制方案 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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