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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环保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变职能进一步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效能的意见》。《意见》指出,陕西省环保厅将在省内推行“两级审批、三级监管”制度,下放各设区市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110输变电项目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监测权限到各设区市级环保部门。除此之外,还将在严格把关、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简化、优化部分辐射类项目的环评、评估、监测、核查与验收环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近两年来,陕西省环保厅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现了行政效能的有效提升。但是也存在省级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负担过重、部分市级机构的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分散、三是辐射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繁杂、冗长等现象,这些问题都需要予以规范管理和有效解决。
此次陕西省环保厅出台《意见》,是推进服务企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意见》的制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职责,优化职能配置;落实放射污染防治责任,避免多头管理;简化相关审批环节,全力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机构、队伍与装备等能力建设步伐,切实履行好辐射安全监管职责。
除了下放审批权,《意见》还明确,一是将整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把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和行政审批等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或对口部门,解决职责交叉、职能分散问题,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二是推进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审批标准化。制定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统一规范审批流程、时限、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等事项,限制办事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采用统一的审核标准,不得在审批过程中自行添加重复监测、核查和技术评估等不必要环节,不得在预审、环评、技术评估、验收监测、以及许可证办理等过程中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
三是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今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离辐射类项目,原则上不进行环境现状监测;通讯基站、110千伏输变电、Ⅱ类射线装置、探伤检测,以及无分装实验室的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等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点的,其环评文件原则上不进行技术评估;对于辐射安全监管审批项目中同期需要环评、竣工验收和许可证换发的项目,原则上只需一次性提供资料、一次性监测、一次性现场核查。
《意见》同时强调,下放审批权限之后,陕西省级环保部门今后的工作重点将放在重点、高危辐射源的监管和对各市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上。一是将强化审批责任追究机制。省环保部门将通过直接抽查、组织互查、调阅审批材料、查看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和公示内容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各级环保部门核与辐射安全审批工作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进行审批的,一经查实,依法撤销或责令其撤销审批、审核决定,并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将本辖区的辐射项目环评审批、许可证核发、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及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