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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死亡留冷冻胚胎 失独老人要继承被驳

2014-5-17 13:38:00  来源:网易  进入论坛

新华社电 江苏一对双独夫妻车祸身亡,双方父母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诉至法院。15日,江苏省无锡市宜兴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冷冻胚胎不能继承。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刘某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治疗过程中,医院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5天,沈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沈某当日死亡,同车的妻子刘某也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沈某的父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女方父母刘某某、胡某某则辩称,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

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秦人
关键词:胚胎 沈某 刘某 原告 冷冻 继承 受精 夫妻 死亡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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