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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景区调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2014-5-16 11:10:00  来源:西安日报  进入论坛

对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解决;景区调整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5月27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前景的旅游项目用地优先解决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旅游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给予融资授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在旅游业发展用地规定上,《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公共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安排与设置,旅游资源富集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完善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旅游咨询中心(站、点)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

在旅游发展方式、发展类型上,《草案》指出,应推进历史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扶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应当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发展工业旅游。


景区调整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在景区(点)门票价格规定上,《意见稿》明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应当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此外,旅游景区应当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凡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原则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要实行价格优惠,或设立免费开放日,并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应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内采石、开矿、挖沙、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和兴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此外,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文化特色与人文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意见稿》还指出,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

对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意见稿》作出了具体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同时,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不得给予或者收受回扣;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此外,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旅游者不同意购物不得提高团费

《意见稿》规定,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对于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即日起至5月27日,您可登录省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9,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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