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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贾平凹作品用其照片涉侵权 二审维持原判

2014-4-26 21:55:00  来源:中新网  进入论坛
    出版贾平凹作品用其照片涉侵权 二审维持原判

中新社西安4月25日电 (记者 冽玮 张一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4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备受关注的摄影师赵雄韬与漓江出版社、贾平凹、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维持原判。

2002年8月赵雄韬拍摄了贾平凹的肖像照。2012年8月漓江出版社出版了《秦腔》等8部图书,在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涉案贾平凹肖像照,未署摄影者姓名,也未向赵雄韬支付报酬。

赵雄韬将漓江出版社、贾平凹、和销售该图书的西安市新华书店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贾平凹认可涉案肖像为赵雄韬拍摄,并表示其未让漓江出版社使用该照片。

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漓江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被告漓江出版社赔偿原告赵雄韬损失8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赵雄韬提起上诉,要求贾平凹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贾平凹和漓江出版社在《华商报》上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贾平凹并非涉案图书的出版与发行者,亦否认涉案照片系其本人提供给漓江出版社,漓江出版社也认可涉案照片并非贾平凹提供。同时,涉案照片之前已出现在公开出版物上,被控侵权照片的来源有诸多可能,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或者有充分理由足以令人确信涉案照片系贾平凹提供给漓江出版社;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造成的损害与影响范围相适应,涉案照片的使用未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造成其他严重的损害后果,当面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妥;上诉人并未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而漓江出版社由于使用涉案图片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也不能确定,一审法院根据酌定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陕西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秦人
关键词:漓江出版社 贾平凹 赵雄韬 原告 侵权 上诉 维持原判 涉案照片 图书 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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