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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摔伤 原告“不小心”自担责

2014-11-3 12:01:00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陈博  进入论坛

  在旅行期间,自己不小心摔成十级伤残,但他却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旅行社是否尽到保护义务是关键。

  事件回放

  旅行十天摔成重伤

  去年4月11日,袁某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广深珠港澳双卧11日游。10天后,袁某随团在张家界旅行时,不慎摔倒,致坐胫腓骨骨折,经紧急包扎处理后转入医院住院治疗。

  据了解,袁某共住院51天,医疗费3.5万元,另外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需要1.45万元。“旅行社有义务对我的安全进行保障,所以他们应该出一部分医疗费。”袁某随后向旅行社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11万元。

  旅行社却不愿意了,他们认为,袁某是因自身未谨慎注意而意外摔倒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另外,旅行社在袁某受伤后,为了保险起见让其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本人今早在酒店外不小心摔跤导致脚骨折,所有医药费自己先行垫付,治疗完后将单据交由旅行社,由旅行社协助赔付”。

  法院审理

  伤者自认“不小心”

  审理中,涉案导游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内容为“袁某是在寻找就餐地点的过程中摔倒,摔倒的路面是一般的水泥平路,摔倒时没有下雨,路面有一点湿,摔倒的地点是在酒店外面”。

  法院认为,袁某在《情况说明》中确认“今早在酒店外不小心摔跤”,导游作为证人也进行了证实,即事故发生当天早上不存在下雨路滑需要导游提示的情形,因此,也不存在可能危及袁某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故旅行社和导游当时并不负有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上述,法院认定,袁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系在寻找就餐地点的过程中因“不小心”而摔倒,袁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能力预见可能存在摔倒的风险,故袁某对摔倒所致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义务是关键

  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关键,如果未尽到,那么袁某的诉讼请求便有理有法可依。反之亦然。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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