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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中暴力相向不算家暴 反家暴政策将出台

2014-11-26 10:45:00  来源:西安晚报  进入论坛

图/东方IC

11月25日,千家万户关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专家解读

家庭成员之间的

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看点1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发现家暴未报案

或将承担责任

看点2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解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公安机关

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看点3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刘莘说,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江苏等省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刘莘表示,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看点4

受害人不能收集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说,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妇女保健部主任吴久玲说,医疗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

看点5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肖建国说,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监护人施暴

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看点6

【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专家解读】薛宁兰表示,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张雪梅提出,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维权提醒

强迫妻子做“全职太太”

也属于家庭暴力

昨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

强迫妻子做“全职太太”

也属于家庭暴力

本报讯(记者 关颖) 昨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西安市妇联联合莲湖区妇联在龙首原社区开展了以“反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近两年,市妇联接受的维权投诉70%是婚姻家庭类问题,其中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案件占到30%,除了肢体伤害,精神伤害也成了近年来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

“在我们接待的维权者当中,不少家庭都是因男方工作压力较大、家庭经济紧张,而产生了家庭暴力。”据新园社区妇联主席王晓蓓介绍,生活水平在中下层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妻子遭到打骂的现象,而生活层次较高、文化水平较高的家庭反而会以冷暴力为主。

王晓蓓介绍说,有一次一位妇女和自己的老公同时来到工作室,想要寻求帮助。女方有轻度抑郁症,在家里总爱絮叨,不爱接触社会,还总是怀疑自己的老公有外遇,非要老公陪在身边,“来的时候,她的老公哭得很厉害,说自己很在乎妻子,可又受不了她整天疑神疑鬼,还非要自己陪在身边,为此老公把开的公司都关闭了。”王晓蓓说,其实不光女性在精神上遭遇家暴,男性同时也会,精神家暴总是双方的,对大家都是精神上的折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女性在婚后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去上班成为了全职太太,但如果不是女性自愿,而是被老公或是婆家逼迫辞掉工作成为全职太太的,如果老公常年在外,以各种理由不回家陪伴,这些也在家庭暴力的范畴。王晓蓓说,女方婚后被强迫成为全职太太后,失去了自己的社会圈子,慢慢的和社会脱节,从而导致家庭矛盾,这其实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

遭遇家暴 可拨86521035求助

本报讯 (记者 关颖)据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介绍,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

据介绍,市妇联在我市13个区县的所在地妇联都设有维权工作站,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维权救助等服务,新城区目前全区近8家“紫丝带工作室”也为妇女提供受诉、疏导、培训等服务,但实际能到维权机构进行申诉的人并不是很多。

妇联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妇女,如果遭到家庭暴力,可拨打电话86521035进行维权申诉、寻求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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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个国家设反家庭暴力法

截至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规。

其中,除美国、南非、秘鲁、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成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外,其余国家都是在近10年内完成了立法或立法草案。

在亚洲,除西亚一些国家外,东亚、南亚、东南亚、中亚和北亚地区的国家大都设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看看这些国家如何反家暴

美国一些院校的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进行上诉,许多反家庭暴力组织也可帮助受虐妇女,妇女面对家庭暴力还可到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

英国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帮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并帮助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的劣迹。

挪威通过一系列法律改革确立了对家庭暴力的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

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强调以预防为主,医生、教师、社会工作者、精神病专家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并设立避难所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人士。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可以随时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本组文/图除署名外据新华社、东方IC


编辑:秦人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 命名法规 暴力威胁 恋爱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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