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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规定:学校妇幼机构等室外也禁止吸烟

2014-11-25 9:17:00  来源:西安晚报  进入论坛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条例送审稿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同时,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编辑:秦人
关键词: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教师 医务人员 控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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