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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出国游死海溺亡 旅游公司被判赔27万

2014-11-14 12:48:00  来源:新京报  进入论坛
六旬老太在参与以色列的死海游玩中不幸溺亡,负责组团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青旅)、履约社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华远公司)被法院认定承担一半责任判赔27万余元。
  
  记者昨天获悉,和老人一起下海的证人证实老人遇溺时嘴内都是血泡,法官表示出国旅游应对安全评估。
  
  68岁老人赴以色列“死海漂流”
  
  宋女士殁年68岁。2013年7月,她决定参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团”的旅游,报名后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10月13日,宋女士支付了1.45万尾款后,22日如期出行,随团飞赴以色列。
  
  10月26日,宋女士参加了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项目,不幸发生意外身亡。
  
  宋女士的两个女儿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应确保游客人身安全。老人已68岁,不适合参加此项活动,导游应当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义务,这直接导致了其母亲身亡,故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北青旅退还团费1.65万元;要求北青旅、华远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
  
  庭审中,北青旅认为,事故是在正常的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死海是开放的经营场所,有以色列当地的救护人员救护,宋女士溺亡是意外事件。该公司将客人交给了合作伙伴华远公司,并未违反合同及旅游法的规定,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华远公司则认为,在履行合同中,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在接待过程中,还对具体的项目再次进行了提示。
  
  法院认定双方责任各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青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考虑宋女士年迈,在旅游途中对其进行更多的照顾,防范发生危险。宋女士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北青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一定赔偿。
  
  同时,法院指出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负一定注意义务。故针对宋女士死亡的后果,将二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5:5。宋女士与华远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旅游合同关系,故其在本案中要求华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7万余元。
  
  讲述
  
  “海水溅到嘴里感觉发麻”
  
  为了解宋女士的死亡过程,与她同行的闫女士、徐先生到庭作证。闫女士说,宋女士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无服药情况。事发时,宋女士在浅水区,水深至大腿。看到宋女士在水中扑腾,她与徐先生一起将宋女士救起,上岸时宋女士还有意识。后来以色列人也过来救助。他们把宋女士扶到岸边,让其坐在椅子上。当时宋女士鼻子里、嘴里都是血泡。事发后她没有看到导游在身边。
  
  闫女士表示,全团有好几个人呛到水,宋女士是第三个。死海岸边都是盐,海水溅到嘴里都发麻,感觉死海漂流很危险。
  

编辑:秦人
关键词:出国游 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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