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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贩运野生鸟类 一律没收放生并依法处罚

2014-10-22 17:02:00  来源:[CopyFrom]  进入论坛

近日,宝鸡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通告,明确设立渭河流域市区段及其支流、各湿地公园、水库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为永久禁猎区,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猎期,以加强对野生鸟类的有效保护。

《通告》中明确表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非禁猎期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收购、出售野生鸟类,不得有毁巢、取卵以及其他破坏野生鸟类生息繁衍的行为。朱鹮等重要野生鸟类栖息区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所在地,严禁一切开垦、开发和改变鸟类栖息地现状的破坏性行为,严禁狩猎,严禁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排放不达标污水。

森林公安将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猎捕、收购、销售、贩运的野生鸟类,一律没收放生,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经营非重点野生鸟类及其产品,必须在林业部门办理《许可证》,禁止用野生鸟类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市民如果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或非正常死亡的野生鸟类,可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对侵占或破坏鸟类资源的不法行为可以积极制止、也可以拨打0917-3261119检举。(记者 陈文强)


编辑:秦人
关键词:非法 猎捕 贩运 野生鸟类 没收 放生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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