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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官员贪污后果很严重:贪官亲属需受罚做奴役

2014-10-17 8:37:00  来源:法制晚报  进入论坛
    各朝代为了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想了很多方法。而唐代是历史上反贪污措施比较严厉的,一个官员贪污,他的亲戚、举荐者、上级甚至同门都可能会受到惩处。,唐朝官员贪污后果很严重:贪官亲属需受罚做奴役

各朝代为了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想了很多方法。而唐代是历史上反贪污措施比较严厉的,一个官员贪污,他的亲戚、举荐者、上级甚至同门都可能会受到惩处。

贪官伏法亲属变奴役 绝子孙任官之路

对于官吏的至亲之人,亲属问责制绝对是不容忽视,先秦就有“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的规定,唐代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明确。

代宗永泰二年九月,宣州刺史李佚被查获赃款二十四万贯,被发现后对他的处罚是当众杖毙。而且还要籍没其家,也就是说李佚的家属当官的被免职,家人要被罚做奴役,他的所有家产也要归官府所有。

到了文宗朝,规定更加严明,任刺史、监临主守官等官吏,如果因犯贪污受贿罪却“得蒙减死者”,仍然要受到重判,必使其“直以赃罪为污累”而改判流刑,但是此等犯官的后代子孙再无法任父母官和监察主守类官职,以达到“家知其耻,人革非心”的训诫目的。

亲属取财官吏也获罪

断迂回贪贿之法

《唐律·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可见,在唐律中,家属贪赃受财,官吏亦有罪。

从律文看,对这种情况的规定也十分明了,若是监临官家属只是倚仗监临之官权势地位而实施受贿行为,家人各减监临之官自犯赃罪二等科刑,对监临之官的制裁要以犯罪的实际情况而定,监临之官知情就属共犯,和犯罪亲属受同样处罚。不知情则有失于监管而有纵容之责,各自比照有罪亲属减五等处罚,所以当官吏家属受财行为构成犯罪时,官吏本人无论如何都要受到制裁。

高宗时,苏良嗣在李显府中任司马,对李显的教导十分严格,高宗因此对良嗣也很赏识,升他为洛州长史。可是他的官当得大了,他的妻子心思活了起来,开始借苏良嗣之名收受贿赂。结果这事被告发了,苏良嗣受牵连降任为冀州刺史。

唐玄宗时张嘉贞本是中书令,因弟弟嘉祐犯赃事发,虽素服待罪于外请求皇帝宽恕,仍被左迁为幽州刺史。唐文宗时,金部员外郎韩益也因子弟收人贿赂三千余贯被贬为梧州司户。唐律对官吏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都规定入法,并分别法定量刑予以严厉制裁。看来,唐代为了防止官吏受贿枉法是想尽了办法,也可以说防范和打击了官吏家属利用官吏权势的影响力搜刮民财的恶劣行为。

荐举要负责 所举者犯赃举主遭贬谪

唐代虽然以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但荐举制仍然是重要的选官方式之一。为了避免荐举者借荐举制度假公济私,举主连坐制被设计出来,就是荐举人要对被荐举人的行为承担一定连带责任的制度性规定,如果被荐举人任官以后有不称职或犯罪行为,举主要连坐受罚。

宪宗元和六年十月,中书门下奏:“伏请所举县令,到任刑罚冤滥,及有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现任。”元和十一年中书门下又奏:“所举人事迹与节文不同,及检勘无据,并到官后不称职,及有负犯等事,并请量轻重坐其举主。轻则削夺,重则贬谪。”太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奏:刺史所举,如犯赃一百贯以上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如此说来,这荐举者和被荐举人可是坐在了同一条船上,一损俱损了。

成败萧何 同门贪贿也要贬官

唐朝时期的门人变成了因个人政治、经济利益是否一致而结集成的流派。在贪污受贿的连坐之中,门人被牵连也是常有的事。门人同坐,也可分为门人为门主牵连与门主为门人所累两种,可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要说门人为门主所累,最出名的是唐朝巨贪元载这个门主了。元载曾因与权宦李辅国之妻出自同族,得到荐拔。后来代宗临朝,元载又得到重用,擢升为同平章事,相当于副宰相一职,于是他举荐杨炎任其门下侍郎平章事,把他收为门下同流,这时的杨炎可以说在与元载有戚谊的人中的地位是首屈一指的。可是好景不长,元载因贪污重罪倒台,杨炎也受到牵连被贬为道州司马,再不复当年风光。

另外,苏轼《破琴诗》中提到了董庭兰,他乃唐肃宗年间宰相房琯门下著名清客。据《新唐书·房琯传》记载,“琴工董庭兰出入琯所,琯昵之。”然而董庭兰“藉琯势,数招赇谢”被有司言官弹劾,房琯向肃宗申辩,不料触怒天子,被斥遭遣,最终“惶恐就第,罢为太子少师”,董、房二者的关系无涉公务,是为私交,但是董庭兰因有受贿之嫌,牵连了一代名相房琯。

上级需当心 下级犯赃长官被查处

下级官吏犯“六赃”罪,往往牵连上级官吏并罪。肃宗朝,上元元年正月曾下敕:“丞、簿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一等,便递相管辖,不敢为非。”

并且,在此罪基础上更有“同职犯公坐”,即“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如此问责,绝对是针对官员之间的包庇袒护之私而定的。

因下级贪污枉法连累上级的事情可不是一两件,据《册府元龟》记载:穆宗时,杨虞卿为吏部侍郎,“私奴受三十万,虞卿缚奴送狱……虞卿坐不检下免官。”唐玄宗时,汴州刺史齐瀚因判官犯赃,“瀚连坐,遂废归田里。”

唐代下级官吏犯赃,长官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一般处以除名、免官、贬官等处分。

元和十五年,宪宗崩,以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令狐楚为山陵使。六月时,“山陵毕,会有告楚亲吏赃污事发。”令狐楚被贬为宣歙观察使,待到他到奉山陵时,“亲吏韦正牧等……移为羡余十五万贯上献。”这件事再次被人状告,正牧等下狱服罪,皆诛,令狐楚再贬衡州刺史,真是被下属给连累惨了。

更倒霉的是窦易直和韦正晤二人。宪宗元和八年,京兆尹窦易直命令属下的官吏韦正晤审讯万年尉韩晤受贿一案,审得的最终结果是得赃30万。可是宪宗觉得他不可能只贪污了这么少,继续追查发现赃款有三百万。结果宪宗认为窦易直和韦正晤办事不力,怀疑他们可能也收受了贿赂,对他们有所不满,将二人贬职。


编辑:秦人
关键词:唐朝官员贪污后果 官员贪污后果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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