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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设公共经营场所(1)

2012-8-9 12:50:00  来源:华商报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餐饮、休闲、健身场所等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昨日起开始实施的《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作了上述规定。

    公共经营场所包含娱乐餐饮休闲等七大类

    《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西安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餐饮、休闲、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实施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西安市地下二层公共经营场所并不是很多,开放的也大多用于停车场、建材产品卖场和服饰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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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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