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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2012-8-28 9:10:00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旅游法(草案)》昨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同时,草案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草案规定:“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的,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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