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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自卸车监管空白下的怪胎(1)
2011-11-10 12:43:00  来源:炫狐网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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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韩路军等人以2300余万元从宇通重工购得单价49.9782万元的YT3501型矿用自卸车48台,因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板簧、平衡轴、传动轴等关键部件问题频发。宇通重工在发现此车型质量问题严重后主动回购了其中7台自卸车,并于2009年6月11日,为余下车辆制定了整改方案。但事后宇通重工并未如期整改,导致韩路军等人重大经济损失。

据现有公开信息查询,此案也成为了《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以诉讼方式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召回有质量缺陷产品纠纷第一案。

首次被告

银行无法提供合同而自行撤诉

2009年10月13日,由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郑州光大银行纬五路支行(下简称“光大支行”)将韩路军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韩路军等人归还贷款并扣押了多台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

韩路军等人向郑州市高新区法院要求光大支行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而光大支行始终没能提供合同原件。随后,光大支行以债权已经实现为由撤销了诉讼。

据记者了解,代替韩路军等人偿还的是郑州安驰担保公司,正是当初在与光大支行签订合同时由宇通重工指定的担保公司,该但保公司也是起诉韩路军等人的被告之一。

提起上诉

法院因“未缴上诉费”而维持原判

2010年7月1日,郑州安驰担保公司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出诉讼,称已代韩路军等人偿还了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的欠款,并要求韩路军等人向安驰担保公司偿还。

韩路军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此型号YT3501矿用自卸车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违法产品,宇通重工、光大银行及安驰担保公司恶意串通,向韩路军等人恶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

代理律师提出,光大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被告车辆已被法院保全情况下,光大支行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安驰担保公司没有必要代偿款项。并且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无法出示安驰公司代为偿还的票据。

据了解,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并没有被法院采纳,2010年11月27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韩路军等人向安驰担保公司偿还代为偿还的款项。

2010年12月16日,韩路军等人提出上诉。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如期缴纳上诉费用为由裁定韩路军等人自动撤诉,维持高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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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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