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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民间陋俗(1)

2012-5-20 22:36:11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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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歧视妇女
    旧时推崇“三从四德”,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皆无地位,除少数名家女子读书外。余皆不识字,只学针线、农活。亦无名号。出嫁后,则将夫姓冠前、本姓列后,呼以××氏,夫可休妻、还可卖嫁,俗称嫁活人妻,妻不得弃夫。夫死须守,不得改嫁,或由公婆、户族作主,配与亡夫的兄或弟,名为“转房”、又称“圆房”。解放后,妇女始真正做人,实现男女平等,但重男轻女观念仍残留于少数人之中。
    二、缠脚
    清及以前,妇女时兴小脚,愈小愈好,雅称“三寸金莲”,脚大则被人耻笑,故女孩自三四岁就开始以长布条紧缠双脚,限制发育,致脚萎缩,脚掌变形,终身痛苦。民国时期虽提倡放脚,但民间仍未尽除,解放后始彻底革尽。
    三、烧大烟
    吸食鸦片。始于清代后期,盛于民国时期,地方头人、绅商、地痞以此为快、为荣,少数农民亦染此恶习,有的以种烟、贩烟为业,有的因吸鸦片倾家荡产,耗尽身力,中毒而死。民国政府虽提倡禁烟,并于县城设禁烟所,将吸食者集中训戒,但因禁民不禁官,禁下不禁上,时禁时纵。终未绝迹。至解放后方全面禁绝。
    四、赌博
    俗称“赌宝”,其形式多样。赌具有麻钱、麻将、骰子、纸叶牌等。城镇有专业赌场,乡间凡遇红白喜事和年节,聚赌者甚多。少数好逸恶劳者,常年出入赌场,蔑称“痞搭混”、“骷髅子”。因输赢赊欠常酿成重大纠纷,乃至人命事故,有的人赌得产尽家空。清政府及民国政府均曾禁赌。但实是明禁暗纵,公务人员亦行此图利。解放后明令禁止,荡然无迹。80年代复萌,且遍及城镇乡村,不少人玩牌必压钱,无钱不玩牌。1985年,县政府发出禁赌查赌布告,但见效甚微。少数机关干部、职工亦暗中参与。1989年下半年开展扫除“六害”,始有收敛,但仍未绝迹。
    五、讨口
    旧时,少数人或因伤残无法劳动,或因天灾人祸无以为生,或因无产无家,走家串户,乞讨度日,有的登门以好言哀求施舍,有的打“莲花落”、唱顺口溜,先恭维后感谢,若不给,则唱一些不吉利之词,愤愤而去;还有以送财神、送春贴等形式求取赠施。俗传“唐王叫化为天子”,职业讨口子皆尊唐睿宗李旦为祖师爷,拈香拜把、称兄道弟。“大哥”主一方乞事,自称“正堂讨口子”。外来乞丐须先拜“大哥”,否则便不许在此行乞,若遇红白喜事,乞丐们便成群前往,有的还放一点鞭炮、送一点烧纸,主家则以酒席招待,只是比正常客少一道菜(呈偶数)和将餐桌方位略斜,即为讨口子专席。若死人正在落气或出殡有乞丐到,则视为大吉大利,主家除以酒肉款待外,还要给予馈赠。解放后,职业乞丐绝迹,但有时仍有外地灾民,残疾人行乞于街市、乡间。
    六、包办婚姻
    旧时男女订婚,毫无自主权,婚前不能见面,男方家里来人,女子必躲藏不出,由于婚姻不能自主,酿出不少悲剧。解放后,随着婚姻法的深入贯彻,此俗渐除,文化层次较高者全行自由婚姻,普通人家为儿女订婚亦征求本人意见,儿女不从,父母亦不强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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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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