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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劳动(2)

2012-5-19 10:16:0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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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制度
    一、工农劳动制度
    本县解放前,广大劳动群众一直在封建剥削制度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少人携家带口长期流落山西、内蒙古等地以揽工或乞讨为生,其中常见的劳动制度有:
    卖身制 一些生活无着落者,为了养家糊口,常以一定钱财将自己的子女或本身卖于富有之家,受人驱役。一般只给粗衣淡饭,再无其他报酬。此种制度清朝以前较为普遍,民国以后渐少,且多系少数孤儿寡母为之。
    雇佣制 大量无田、少田或无职业者,常出卖劳力受雇于他人。雇工又有长工、短工之分,工商业店铺又有徒工。
    长工,工钱一年说定,平时零支,年终结算。短工有日工、月工之别,工钱按日或月当面商讨,一次付清(参见《农业志》)。
    凡第一次从工、经商者,必须先拜师学艺,叫徒弟亦称伙伴。徒工学艺期间,师傅或店主只管吃住,不付工钱。3年之后,徒弟始可满师另做或立股顶生意,其待遇如同雇工。
    租佃制 (详《农业志》) 无论务农还是从事工商行业,一律以户为单位,实行个体经营制。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本县新型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主要有:
    分级管理制 合作化运动以来,全县对劳动、就业实行按类分级管理。即:农村采取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多劳多得、照顾困难的原则,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组织安排生产,进行管理。1980年后,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农民又以家庭为单位个体经营。城镇厂、矿企业工人统一由县劳动人事部门调配使用;闲散劳力及社会青年由县政府统一安排。
    计划招工制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按照国家关于控制非农业人口、优先安排城镇青年的原则,全县厂矿、机关事企业单位及国家农、林、牧、渔场等,均可向农村、城镇招收固定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招收办法一般是:
    固定工,先由县计划委员会申报、下达招工指标,再由社、队(居委会)等基层政权组织按招工条件审查推荐,最后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分配。
    合同工,轮换工,由招收单位申报指标,经县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社、队(居委会)审查推荐,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即可签订合同。
    临时工,根据实际需要,一时又无指标的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自己考查招收。
    合同、轮换、临时工,可以辞退,也可以继续留用,若遇招收固定工,还可以优先转为正式工。此种制度1963年首先在商业、饮食服务部门开始,以后其它行业也普遍采用。招收办法,现已改为先发招工简章(或公告),然后考试录取。
    二、干部管理制度
    清朝以前,县衙官员由朝廷任免。民国时期,本县职官名义上改由省政府荐任委派,其实由窃居陕北镇守使要职的军阀井岳秀等人控制。即使省府委派,也要征得他们同意。至于衙署各“房”、“班”供职人员或县府科、室官员及公务人员,则均由历任知县、县长提名录聘报省府有关部门加委。
    1933年南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干部任用管理的新型制度逐步建立。本县干部录用、提拔、任免、精简、退休等制度变化,实施情况如下:
    (一)录用
    本县干部录用制度经历了自愿参加、选拔推荐、毕业分配、招转接替4个阶段。
    自愿参加 南部苏维埃时期,白色恐怖严重,从事革命事业需冒生命危险。当时在发展革命队伍方面,采取宣传动员、自愿参加的办法。重点吸收录用拥护红军、不怕牺牲、自愿参加革命的工农坚定分子,使之成为红军部队和地方工作的骨干力量。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仍坚持自愿参加的办法,但在重点吸收工农分子的同时,争取团结一切拥护抗战和民主的进步力量。凡愿意抗日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主张的各阶层人士,都可以参加民主政府工作,即使在国民党军政任职的人员,只要不是汉奸、特务和坚持反动立场的人,也可以自愿参加革命工作。这一制度一直延用至全县解放初期,对建立民主统一战线和扩大革命队伍、提高干部业务素质等方面起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审查、考核不严,使一部分暗藏的敌、特分子混入干部队伍,给后来肃反工作带来一些困难。
    选拔推荐 抗日战争后期到建国初采取选拔和推荐制度。各区、乡干部在工作中发现有文化、有能力的村干部或青年,向用人单位选拔推荐,经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即可脱产工作。此种制度起初与自愿参加并行,在1947年~1953年间成为录用干部的主要方法。目前本县党政、机关团体及事企单位的主要负责干部,大都是那时选拔推荐来的。
    毕业分配 1950年起,省级大、专院校毕业生开始向本县分配。此后县内初中以上的毕业生一律由政府分配至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1959年以后改为,只对中专以上毕业生按专业系统分配。这一制度对提高干部文化素质和实现专业化起着巨大作用。据统计,仅1982和1983两年内,共分配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300名。
    招转、接替 1983年起,除继续实行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外,本县主要执行干部招转制度。其方法与招工同(见前文)只对以工代干者,通过一年以上试用,经本人申请,单位评议报人事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转为正式干部。1978年起,为了照顾安排离、退休职工、干部子女就业,本县实行子女接替离、退人员编制额制度。1983年下半年停止干部子女接替,只实行离、退休工人子女接替制。据当年底统计,全县共有451名工人、干部子女顶替了父母名额。接替制在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和促进新老交替方面起了某种积极作用,但其本身带有“世袭”成分,不宜长期实行。
    (二)提拔与任免
    根据“德才兼备”、“服从分配”的干部政策和组织原则,国家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及群众团体的所有干部,都有接受上级党政机关提拔的权利和服从任免的义务。 提拔干部的标准,随着革命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略有变化,但基本精神大致相同。抗日战争前后,提拔干部的对象及标准一直是“忠于国家民族、有政治远见、与广大群众有密切联系、能廉洁奉公、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力求进步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积极分子。”60年代以后,基本根据毛泽东提出的“关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个条件”。80年代的标准在“合格干部六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进入领导班子的干部必须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
    提拔干部的方法,过去和现在基本程序是:经过实践锻炼的提拔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最高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名申报,经上一级组织机关考察批准即可。
    (三)考核、奖惩
    对干部不断进行审查考核,视其优劣予以奖惩的制度历来有之,如清朝前设官吏考课,民国时设政治视察员及干部考试委员会等。但性质、目的、效果却与今大不相同。本县从红色政权诞生起,各级工作人员就成为接受群众监督的勤务员。通过整风、整党、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肃反、审干等历次政治运动,对所有干部进行全面反复的审查考核。对犯有错误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和批评教育;对敌对分子和坏分子坚决清洗,严厉惩办;对廉洁奉公、积极努力、成绩显著的干部予以奖励。奖励办法:50年代主要是精神鼓励,或口头表扬,或记功、颁发奖状表彰。60年代评选先进、模范工作者或学习毛泽东著作积极分子。70年代先是评选优秀党、团员、模范干部,1978年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除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外,还发单项奖、年终奖,特别突出者提升一级工资。
    (四)精简、退休
    建国前,对老、弱、病、残及不宜继续工作的多余人员就实行过精简、退休处理。建国后,国家逐步对此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本县1961年8月至11月下旬两次精简干部、职工计779人,其中社办事企业72人;1981年退职、退休干部职工398人。截至1986年,全县累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共669名,其中离休人员299人,退休354人,退职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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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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