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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革除陋习
2011-10-19 23:21:3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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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足 缠足之恶习由来已久,广大妇女世世代代深受其害,精神被蹂躏,肉体受折磨,痛苦不堪言状。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提倡解放妇女,取缔缠足。民国二年(1913)三月,陕西军政府统领张云山来岐山视察,下令禁烟,禁妇女缠足,禁男子蓄留发辫。民国十六年(1927),岐山县天足委员会成立,再度禁止妇女缠足。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以后,妇女缠足劣习日渐消失。
    禁烟 鸦片烟何时传入本县,无籍稽考。相传自唐以前就有罂粟,几经盛衰,延续1300余年。开始只供药用和观赏,后为不少人所嗜痂成癖,并与日俱增。明、清诸代,朝廷曾下令禁烟,然而愈禁愈烈。
    民国二年(1913)三月,陕西军政府统领张云山临岐视察,严禁种食鸦片,曾处死罪犯,悬首示众。次年春,陕西省民政厅厅长郭希仁复来岐山视察,下令铲除所种烟苗,违者枪杀。继而先后成立禁烟局、官膏局、禁烟委员会、禁烟协会岐山分会、戒烟所等机构,也曾采取“寓禁于征”的办法,但终因政弊四起,常借此撒脏遗害,敲诈勒索,明禁暗许,祸害百姓,故而越禁越多,愈食愈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广泛发动群众,明令禁烟,晓喻四方,玉律严明,惩办不法,基本杜绝了吸食鸦片的千年大患。
    剪辫子 男子蓄留发辫的陋俗始自清王朝。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春明令限期剪辫。当时曾有“留发不留头”之说。本县曾组织专人在市镇、乡村、交通要冲强行为蓄留发辫者剪除,并形成舆论:“以留辫为耻,以剪辫为荣。”至民国十五年(1926)后,男留发辫者日趋绝迹。
    废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 (包括收买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招夫养夫)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为几千年封建宗法制度遗留下来的恶习。1950年4月,新《婚姻法》颁布,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经过党群共同努力,封建包办婚姻、收买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招夫养夫等恶习已告绝迹。
    殡葬改革 旧社会土地私有,农村死了人,都请阴阳先生看风水,选山向,择穴散埋。川原沃野,墓丘随意分布,占据大量耕地,城镇无地居民难于择茔安葬,有长途跋涉搬尸还乡者,亦有以高价索购坟地者。民国三十五年(1946)三月,县政府在全县设公墓6处:周召乡(今之凤鸣镇)在县城东关和南关各设1处,占地14.7亩;益店镇设在东门外,占地5亩;蔡家坡镇设在北坡,占地5亩;高店镇(今之五丈原镇)设在街南,占地3.5亩。用以供城镇无地居民安葬。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又决定征用令狐村北坡地7亩,为蔡家坡车站居民公共墓地(其中包括回民坟地2亩)。1963年,本县农村广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坟地分散给平整土地带来不少麻烦,对机械耕作造成严重障碍,亦使耕地形成极大浪费。县人民政府要求“每个生产队都建立公坟,公坟地要设在壕沟或不便耕种的小块地上”。时全县共建公坟236处,至1985年,全县1367个村民小组均建有公坟。
    千百年来,传统的旧丧葬习俗给人民群众带来沉重包袱,一个死者如行土葬,包括棺材、老衣、造墓、挂孝、出殡、埋葬、诵经等诸项费用,合计须花1200多元。以1983年为例,全县当年共死亡2450人,总计须花294万元;每副棺椁用木材0.5立方米,共需1225立方米;一宗墓丘占地0.03亩,每年需占耕地73.5亩。
    1976年6月,本县筹建火化场,1977年落成。共产党员、国家干部、职工带头实行火葬。1986年5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通告》。1987年,县人民政府确定凤鸣、益店、蔡家坡、五丈原镇及大营、孝子陵、马江、麦禾营、枣林、安乐、曹家乡和驻岐各大工厂为火葬区,火葬区公墓全部关闭。国家干部和职工死亡必须实行火葬,否则,不得享受安葬费。火化率由1979年的2%提高到1988年的7.5%。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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