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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商业财务管理(1)
2011-10-16 21:20:3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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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营商业实行资金逐级下拨,销售额逐级上缴的贸易金库回笼制。一切现金支付,包括采购用款、税款、仓库建设费用、经营费用、人员开支费用,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财务计划,逐级核定,综合上报,并逐月以支付通知书通知贸易金库支付。凡属国营贸易机关,每日售得现金,必须逐日解缴国库,不得挪用延缴。供销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会计制度。1953年,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制,改变金库回笼制。改现金逐级汇缴为基层单位直接入库,建立核资、信贷结算办法。国营商业企业之间及国营商业企业与其他国营企业之间及物资调拨,实行计划合同,均以转帐支票支付。利润解缴改“按计划解缴,不缴即扣”为“按实际解缴或估缴,并由省(市)级公司及商业厅(局)汇总调剂盈亏”办法。1957年,供销系统实行五级累进税率。1961年,国家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对原下放给专、县、公社和企业的不合理人权、财权、商权和工权一律收回;并执行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把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不准把信贷资金用于财政开支,不准向商业部门赊购和挪用商品的规定。是年,供销系统将县以上供销社改为“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基层社改为“自负盈亏,缴纳所得税”。1964年,本县商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购置低值易耗品和开支修缮费审批权限规定:(1)在批准的季度财务计划范围以内,县级公司生产性购置单价在150元以内,非生产性购置单价在30元以内,超过报县主管局审批。公私合营商店(厂)独立核算单位,生产性购置单价在100元以内,非生产性购置单价在20元以内,超过报归口公司审批。(2)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物品,不能超过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控制指标;属于3年禁购物品,在禁购期间按省财政厅规定审批手续办理。(3)在批准季度财务计划以内,修理房屋、仓库、建筑物、汽车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具体审批权限,县级公司每笔在300元以内,超过报县主管局审批。公私合营商店(厂)每笔在100元以内,超过报归口公司审批,超过公司权限报主管局审批。12月,县财政局、商业局为简化商业企业收入汇解层次,规定县级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以县公司为缴库单位,监督企业收入缴库、亏损弥补的机关为缴库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1965年,国营商业根据“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精神,将商业企业商品采购、费用开支、劳动调配、残损商品处理等财务管理权利,下放给各独立核算单位。是年,县商业主管局规定,固定资产更新所需资金,一律不准在商品流通费(修缮费)和大修理基金中开支。饮食服务业固定资产更新,由行业利润分成中解决。公私合营商店需要固定资产更新时,由归口公司报主管局。“文化大革命”中,机构撤并频繁,企业财务、经营、网点管理混乱,不讲经济核算,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遭到破坏。1975年9月,县商业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商业局、财政局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国营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县国营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购置家具用具权限、固定资产修理费简易设施和临时货栅开支权限、饮食服务业留成、财产损失、溢余审批权限等作出补充规定:(1)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公司、商店按固定资产原值总额和年度综合折旧率,分季计算,季初提取。年度综合折旧率,从1975年元月起,一律为4.4%;基本折旧基金于季度开始第一个月30日前,上交县商业局,由商业局统一掌握,集中使用。(2)购置家具用具权限。生产性购置,县级公司每项单价为200元,每次总额不超过1000元。厂办商店每项单价为200元,每次总额不超过600元。非生产性购置,县级公司每项单价为80元,每次总额不超过300元。厂办商店每项单价为50元,每次总额不超过200元。超过规定权限的报县商业局审批;27种控制购买商品需购买时,一律填“购买控制商品申请审批表”上报县商业局,转报县财政局,待省、市财政局批准后,即可购买。(3)固定资产修理费。县级公司每次为2000元,厂办商店为1000元,超过者报县商业局审批。(4)简易设施和临时货栅开支权限。县级公司为500元,超过者审批。(5)饮食服务业实现的利润,不再分成掌握,全部上交县商业局,统一掌握使用。(6)财产损失、溢余审批权限。县级公司每次(在同一时期,地点属于同一案件内的财产损失作为一次)为1000元,现金30元。厂办商店财产损失每次500元,现金15元。由企业审批,超过者报县商业局审批。1983年,食品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地、市、县分级管理,盈亏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是年6月,本县国营商业全部实行利改税。7月,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点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照章纳税。1984年,供销社实行十一级累进税率。1985年12月,县商业局对实行二、三种类型的小型企业奖金、福利金提取和利润分配规定为:(1)将在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改为在“费用—工资”中提取。将企业留利中,按标准工资50%计提的福利基金,改为“费用—福利费”中计提。(2)企业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占70%,公益金占30%。(3)对企业超额完成1983年基数的税后利润,其超额部分采取“五、二、三”分成办法,即50%为公积金,20%为公益金,30%为奖励基金。1986年,对所属小型企业放开经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租赁经营”责任制,并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上交承包费,留给企业50%,50%上交,用于网点建设和补助有困难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租赁费税前列支。其新增资产分别归集体和个人所有。为扩大经营,推行向企业内外集资,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的经营制度。1987年,商业、供销、物资系统全部实行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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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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