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拨
商品粮、油调进调出,本县在民国以前有之,其数量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商品粮、油逐年增多,每年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组织一定数量的粮食调往外地,并从外地调入大米等缺少品种,以调剂市场余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调出品种均为小麦或标准粉、富强粉,一般发往本省西安、咸阳、宝鸡及省外的青海、宁夏、西藏、甘肃等省(区);调人品种有大米、玉米、苕干、食用油,多来自河北、湖南、四川、新疆等省(区)和省内汉中。
1953年,全县共调出粮食6885万斤,占商品粮总数78.3%。其中调往宝鸡地区(下称区内)5112万斤,调往本省内(下称区外)1362万斤,调往外省411万斤;调入2246万斤,占商品粮总数25.5%。1954~1958年,全县平均每年调出粮食达6954.4万斤,每年平均调入3104万斤,比1953年增加38.2%。此期,食用油基本靠调入供应,1957年、1958年两年在区内调进食用油分别为2435万斤、13878万斤。
六十年代初,全县粮食调出调入量均有所减少。1961年,调出粮食4703万斤,调入1211万斤;调入食用油1158万斤;1962年,调出粮食3779万斤,比上年减少19.7%,调入2682万斤,比上年增加1.1倍。1966年“文革”动乱开始后,粮、油调拨出现畸形状态。1967年,全县调出粮食2052万斤,调入1755万斤,食用油调入3979万斤;1968年,粮食调出达10108万斤,调入9560万斤;1969年,粮食调出为6232万斤,调入达12175万斤,食用油调入4374万斤。1970~1977年,共调出粮食50671万斤,平均每年6333.9万斤;调入71625万斤,平均每年8953.1万斤;食用油调入13694万斤,平均每年1712万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全县农业生产逐年得到恢复,粮食、油料收购量有所增加。1979~1983年,全县共调出粮食25875万斤,每年平均5175万斤;调入44858万斤,每年平均8971.6万斤。1983年,食用油基本达到自给有余,调出5464万斤,调入5177万斤。
1984年全县农业实现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油料生产连年丰收,粮油收购逐年增多,粮食调拨人大于出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
1984年,调出4952万斤,调入7638万斤;
1985年,调出8800万斤,调入2874万斤;
1986年,调出6494万斤,调入3679万斤;
1987年,调出6813万斤,调入2661万斤;
1988年,调出7387.4万斤,调入2351万斤;
1989年,调出12242万斤,调入1860万斤。
第四节 销售
本县粮油销售,民国以前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本县按照“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管理原则,本着城乡兼顾、工农兼顾、节约用粮精神,对粮油销售从11月1日起实杼定量供应。其具体办法是: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对工商行业用粮,按计划供应;对牲口饲料用粮,分类定量供应。其标准是:
一、居民口粮
从1955年始,按照劳动强度和年龄大小,每人每月供应标准:特重、重、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最高供应55斤,最低29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最高供应32斤,最低26斤;高中生最高36斤,最低32斤;初中生最高34斤,最低29斤;小学生最高29斤,最低26.5斤;城镇居民最高27斤,最低26斤;1~10周岁儿童,以8斤为起点,每增长1岁增加供应2斤,至10岁供应25斤。
1958年,根据省粮食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县供应实际进行调整。对县级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由原来29斤调整为30斤;城内和车站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含教职员),由原来29斤调整为30斤;农村企事业单位职工(含教职员),由原来30~33斤统一调整为33斤;下放农村集体劳动锻炼职工,由原来37斤调整为42斤;企事业单位保管员,由原来33斤调整为35斤;民办中学生和超龄小学生,由原来26.5~29斤统一调整为30斤;高中生由原来34斤,调整为36斤;初中生由原来32斤,调整为34斤;城镇居民由原来26~27斤,统一调整为27.5斤(农村非农业居民28斤)。
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粮食供需矛盾紧张,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供应标准压缩为28.5斤,至1965年3月又恢复为30斤。
1979年12月,省粮食厅通知,对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三胎及其以上子女口粮供应,按公安部门超计划生育子女户口登记证计,从出生之日起,统销价格加价1倍,按议价粮油供应到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