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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旧婚姻习俗
2010-9-6 16:35:49  来源:本站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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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亲 旧时男女年满16岁,父母开始为其提亲,婚事全由父母包办,男女均无决定自己终身大事权利。
    议婚之初,女家先以草纸书写女子生年月日(称生年八字),或以红纸书写称“口谕”的贴子,由媒人送至男家。男家请算命先生推算,如无“冲”、“克”,3日后请媒求婚。得到应允,便择吉日“提酒”(即订婚,又称下聘或订亲)。备4色礼品(酒、肉、大米、点心)及首饰(耳环、手镯、戒指)送往女家。女家亦请来近亲(如舅、姑、伯、叔等)参与,设宴招待,婚事则正式确定。
    回族订婚叫“送叶子”(回民礼品以茶叶为主)。女方家将所送茶叶,分成若干小包,分送亲友。得到茶叶的亲友,到女子出嫁时,必须参加婚礼。
    2.结婚 一般先由男方择定吉日,由媒人通知女方。婚前,男方备衣料、首饰、礼金等送女方。礼金数目不等,初为铜钱12串,或银元12枚,后增至24枚。但女方不得全部收下,须退还一部分,如送钱12串,退两串;银元24枚,退4枚。男方还须送“上马宴席”,即女方待客所需米、面、酒、肉、菜等物。
    女儿出嫁,女方须备陪嫁品,称“妆奁”、或“陪房”。富者箱柜、被褥、衣履、首饰。穷者,仅陪包袱一个。迎娶时富者彩舆鼓乐,贫者一切从简,亦有骑毛驴者。新郎不亲赴女家迎亲,迎亲者为媒人和男家委派的男女宾客担任。迎亲途中必须灯笼火把前导,象征“正大光明”,到处张贴红喜字,以示喜庆。
    结婚前一日,女方家须挑选和自家女子同龄的女子,经占卜认可作新娘陪伴(称陪客),妆束应与新娘一样。男方家聘请所谓“八字”好的中年妇女作“贵客”,于当晚去女家为新娘梳头,将发束至头顶绾结,称“上头”(故当时把女子出嫁也称“戴头”)。再给新娘穿好嫁衣,戴上“盖头”。然后由“贵客”搀扶坐在卧室内特设的方凳上,脚踩垫子,从此不许挪动,直至次日被迎娶,意为出嫁女不能沾去娘家的“风土”。女儿上轿时要告别母亲,并必须哭泣,一直哭到新郎家门。轿中新娘抱数岁小男孩,称“压轿”。上下轿由女方兄背负。至男家后,由女伴搀扶,踏着红毡走进院内。此时有专人将盛在升子内的麦草节、麸皮、麻钱、豌豆,向新娘头上抛撒,称作“打草”或“打煞”。同时鸣放鞭炮,以驱散邪气。新娘行至庭院中,即按卜定方向举行婚礼。先拜天地,再拜祖先、父母,后夫妻互拜。礼成后仍由红毡引路,款步进入洞房。此时,有厨师拿一插有馒头的擀面杖立于洞房门口,待新娘进门时,用杖挑去“盖头”,然后将擀面杖立于炕上一角落处。洞房内设有专人看护的长命灯,须用红线绳作灯芯、昼夜通明,以象征夫妻白头偕老。新娘进洞房后,面墙角而坐,不能说话,也不接待宾客。“陪客”坐在一边作伴,谓之“护房”。未婚女子、穿草鞋者、着孝服者、寡妇和属相相克者,均不能进入洞房。另外,是日如有两家同时娶亲,在迎亲路上必须绕道而行,不能中途相遇。如相遇,都要停止前进,由一人手举一张罗儿在路中心相隔,双方交换手帕,方可通行。
    本县南部乡村,还有“哭嫁妆”的习俗,用歌咏形式表达。女子主唱,专门妇女伴唱,唱词多为留恋娘家父母,或对媒人进行埋怨者。
    民国19年(1930)以后,本县曾出现新式婚礼,时称“文明结婚”。新郎穿长袍马褂或制服,戴礼帽,插金花;新娘着旗袍,披薄纱,登高跟皮鞋。男方骑马,亲去迎娶。举行婚礼时特邀地方名流为其证婚,双方家长主婚,证婚人颁发结婚证书,并作简短祝词,亲友来宾即席祝贺。婚礼中行鞠躬礼,并有司仪主持,乐队伴奏。礼成设宴款待宾客。此类婚礼仅限富家和知识界人士,农村仍沿袭旧俗。
    本县回民婚嫁与汉民略同,但要进行宗教仪式。结婚当天,亲朋好友要给男方父母脸上抹红,表示庆贺。此俗后亦为汉民模仿。旧时,汉民女可嫁回民,男也可到回民家入赘,但必须履行宗教仪式,遵守回族教规。回民女子不嫁于汉民。
    3.耍房 本县旧时把闹新房叫“耍房”。当夜,一些青年人集于新房中,出题目、定形式,让新郎新娘作各种逗趣性表演。新郎新娘必须一一应允,否则难以过关。“耍房”多数文明健康,意在增进新人间的感情交融,但也有言行粗俗、动作放肆者,而新郎新娘必须耐心和霭应酬,不得变色发怒。此外,也有野蛮耍房者,逼迫新郎新娘作难堪动作,或以打骂方式强迫之,或给炕内烧辣椒杆,使新郎新娘难以入睡。此类恶作剧,在偏远地方发生较多。
    “耍房”结束后,还有“听房”的习俗,即待新婚夫妇入睡后,一些同辈青年男女,悄悄来到窗下,偷听新人的谈话和动作。第二天,当众戏谑,以资调笑。
    4.三刀面 结婚次日,新娘须拜家神、祖先、翁姑及长辈,称“分朝”或“拜大小”。受拜者赐以钱币。届时女家将婚前所穿的衣服送给女儿,称“点朝”或“换巢”。三日早上由新娘在他人擀好的面页上划三刀,以此面条分飨近亲邻舍,谓之“吃三刀面”。中午新郎由专人陪同谒见岳父母,名曰“回门”。婚后10日和1月,新娘备礼物回娘家,谓之“住十”或“住对月”。至此,繁琐的婚礼方告完结。
    5.招女婿 本县自古有男到女家入赘的风俗。男称“上门”,女称“招婿”。清光绪《凤县志》载:“老年无子者取他人子婿之,谓之上门婿。夫死而招夫,谓之上门夫,其人遂依女姓,不复其族”。此俗至今沿用。但旧时上门被认为是一种不光彩的事情。建国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不论女嫁男家或男到女家,均被视作正当行动,不再被社会歧视。相反把男到女家作为新风尚,加以提倡,因此,入赘者较前更多。
    旧时,一些偏远乡村,少数已婚妇女,因丈夫身有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或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则另招一夫与之同居,称之为“招夫养夫”。招夫之后,招夫成为一家的男主人,原夫沦为养夫,在家庭中处依附地位。有的家庭尚能和偕生活,有的养夫则成为虐待对象。此陋俗,建国后随着婚姻法的贯彻已被禁绝。
    旧时,本县还流行童养媳陋习。一般贫苦人家迫于饥寒,常将幼女出卖,成年后为人作妻。也有男方因贫,无力负担过多聘礼,而用薄金买幼女蓄养,成年后作为妻室者,皆称童养媳。还有一些富绅人家,因其子身有缺陷,婚姻难成,也买幼女作童养媳,长大后强迫成婚。童养媳纯属买卖性质,备受虐待,甚至有被迫致死者。建国后明令废除。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旧的婚姻习俗得到革除。自由恋受、婚姻自主、订婚时不用媒人、不看“八字”,结婚时不讲排场的风气逐步形成。一些地方,由政府或单位,组织集体婚礼,既健康又简便,颇受群众欢迎。80年代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结婚习俗又趋繁缛。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索要彩礼等不良风气开始露头。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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